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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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公积金“云课堂” 2026年09月16日 盐阜大众报 03版 社事

问:我市关于调整家庭成员认定范围,是否可以支持家庭成员共济购房?

答: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功能,最大限度满足购房资金需求,参照我省其他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政策。调整家庭成员认定范围,将原家庭成员范围(含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扩大至职工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包括本地及异地缴存职工。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含首付款)、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了可与其配偶、未婚子女合并计算可贷额度,还可共济使用双方父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以用足借款人可贷额度,满足购房家庭贷款需求。

共济人不计贷款次数,不影响自身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次数、额度、利率的认定。申请将本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参照此政策执行。此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2026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

1.家庭成员共济购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含首付款)或偿还住房贷款的,应优先提取购房人、购房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方可共济提取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济提取次序为:购房人的子女及其配偶、购房人的父母、购房人配偶的父母。购房提取的总额加上贷款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2.共济人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济记录不计入贷款次数,无需解除共济人身份。

3.共济人如果属于特定对象,如黄海明珠各类人才、多孩家庭、现役、退役军人等,其享有的优惠贷款额度不能进行共济。

4.目前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共济人。

5.共济人在借款人偿还该笔贷款期间,可以用其公积金帮助还款。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时,共济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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