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保账户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在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5.5%计入,2023年前退休的自2023年1月起,暂执行2022年退休金,待省出台政策文件后统一调整。
问:首次参保何时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答:单位职工:缴费到账的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到账的当月起算,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问: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起付标准?年度限额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三级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700元/次,在一级或其他二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线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线。转市外的为1000元/次。年度累计纳入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3万元。
问: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未就业配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参照市内标准享受。
问:家庭共济绑定他人后医保账户资金的使用顺序是什么?
答: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问: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对家庭成员的参保情况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中的家庭成员需是在江苏省范围内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保险的参保人员,且目前参保账户为正常享受待遇的状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需在使用完个人账户的余额后,才可使用主账户人的个人账户余额。)
问: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的补偿标准?
答:城乡居民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偿和结算标准患有以下病种的可申请居民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肺结核除外)、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梗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其中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镇、街道医疗机构所属的延伸网点)、二级医疗机构(含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年度累计纳入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
问:如何查询参保状态、缴费和收支明细等个人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我的盐城”App、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盐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医保缴费记录及医保使用明细。线上无法查询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就近医保经办窗口查询。
问:如何为家人进行共济缴费?
答:打开江苏医保云App,进入【家庭共济】界面;在【我授权的亲属】下方,选择需要共济缴费的亲属,点击【共济缴费】按钮;确认共济缴费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缴费】按钮;确认缴费险种、所属期和金额,无误后点击【确认缴费】;缴费后可查看到您的医保账户余额,选择结束缴费或继续缴费。
问:如何缴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费用?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每年由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至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救助对象所属地区财政全额补助,同步划转至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