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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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公积金“云课堂” 2025年07月18日 盐阜大众报 07版 社事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行政处罚,职工签署放弃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亦不能免除单位缴存义务,职工相关权益若受到侵害可向属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或12329咨询反映。

对企业来说,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避免劳动纠纷及诉讼风险,同时能够增加企业凝聚力,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的获得感,还可以合法减少企业税负,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可税前扣除。

问: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强制的吗?

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规定,为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问:离职10年要求补缴公积金,老板能不交吗?

答:企业用工争议问题处理专家答复:必须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职工和公司存在过劳动关系,企业就有义务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写得非常清楚。可是有好多企业都没有这么做,只要有人投诉,企业就得承担不利后果。哪怕员工都退休了,照样能追讨回来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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