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煌 王羽 姜枫
自2015年获批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坚强领导下,紧扣全市中心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先后制定22部地方性法规,推动立法工作成为破解治理难题、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为全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地方立法工作的成效
理念创新:立足人民需求,彰显法治温度。“全链条民主”的制度落实,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出台《关于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到草案起草、评估论证、意见征集、宣传实施等立法工作全流程。“民意直通”的基层实践,持续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构建“联系点+联络站+采集点”工作网络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创制性立法,先后制定全国首部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国内该项工作首部地方性法规《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决定》、全国首部设区的市级海洋经济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能力跃升:机制完善优化,专业技术赋能。工作机制保障,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党领导立法各项程序制度;优化立法流程,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业人才支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重要作用,加强立法人才培养,推动成立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提升立法专业化水平。数字技术赋能,探索运用扫码提交建议、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手段,提高立法效率与公众参与便捷性,推动立法工作从“经验决策”向“数据支撑”转型。
影响外溢:法治护航发展,品牌效应凸显。生态环保成效显著,《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的实施,为我市黄海湿地申遗、获评“国际湿地城市”,成功举办全球滨海论坛提供了重要助力,表明盐城生态治理经验获得了国际认可。民生福祉持续改善,《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实施后,截至2024年底,全市建成养老机构164家、长者幸福食堂332个,提供养老床位21020张,服务老年人就餐超500万人次,“盐年益寿”养老服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红色文化传承示范,全省首部红色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施行以来,地方政府联合检察机关、文物主管等部门推动30余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维护修缮,新华社通稿专题报道。法治品牌效应凸显,做实做深做透立法工作“四个导向”工作品牌,《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多项创新举措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充分肯定,《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决定》被列入省设区市立法精品示范项目。
成效显而易见,问题也不容忽视。当前,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中还存在群众知晓度不够、适用效果不佳、协同实施不力等短板,应引起重视并着力解决短板和弱项。
推进地方性法规全面实施的对策思考
健全宣传机制。压实部门普法责任,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制定普法责任清单,要求相关单位把地方性法规普法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立足执法司法实践,为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量身定制”个性化宣传方案。整合各类宣传资源,紧扣关键时间、关键节点开展地方性法规系列宣传活动,多平台开通地方性法规宣传专栏,定期更新解读一部法规,还可将“市法规出台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召开新闻发布会”作为地方性法规宣传规定动作。推动执法司法部门创新普法形式,打造以案释法“微课堂”,推动部门单位、社区、学校依托各类阵地,全方位、多角度、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精准普法,并注重将地方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拓展成为实战中的普法平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明确市直机关、学校、社区三个层面的地方性法规学习贯彻实施典型单位评选标准,加快试点培育;开展执法司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努力实现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执法司法全领域,行政许可、处罚各环节,县(市、区)各板块三个全覆盖。
健全实施机制。在全市范围,行政机关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授权其制定的配套制度,积极落实执法责任;审判机关要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法律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人大条线,立足人大职能,加大对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明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责任,强化执法检查、深化专项监督、优化协同联动,构建融会贯通的“大监督”格局。
健全评估机制。评估规划科学化,建立“立法计划与评估计划同步制定”机制,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涵盖法规实施的社会效益、制度可操作性、执法司法衔接等维度,确保评估科学性。社会参与多元化,在坚持立法机关主导、执法部门配合、专家咨询论证的基础上,完善听证、座谈、调查问卷等公众参与模式和途径,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确保评估效果。成果转化实效化,建立“评估结论—问题清单—修法建议”转化链条和评估成果共享机制,围绕评估结论制定明确的适用规则和转化程序,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工作提供依据。
健全反馈机制。通过构建“数据驱动+多元协同”反馈机制,对法规实施情况精准画像。实施情况量化监测,建立覆盖全市的法规实施统计制度,同步建立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库,为法规修改提供司法实践依据。履职责任刚性约束,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纳入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述职测评内容,设置“法规执行率”“司法适用率”“问题整改率”等核心指标。信息收集智慧化,整合“数字人大”平台、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家站点等资源,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化反馈网络。建立“代表建议直通车”制度,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实施的代表建议实行“提级会办”。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