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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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户销售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受处罚 2025年04月25日 盐阜大众报 05版 综合

2025年1月8日,根据2025年省级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安排,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射阳县水产养殖户陈某某正在出塘销售的鲫鱼开展监督抽检。样品经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恩诺沙星含量为121μg/kg、环丙沙星含量为6.27μ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残留限量100μg/kg。2025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因前期拉网捞鱼导致塘里鱼受伤,于2024年11月27日使用恩诺沙星消炎,用药后间隔42天,2025年1月8日出塘销售。恩诺沙星的休药期为500度日,按照12月平均水温10度计算,休药期应该为50日,当事人出塘销售涉案鲫鱼时尚未达到恩诺沙星休药期且向抽样人员隐瞒了用药情况,导致销售的鲫鱼出现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残留之和超出规定限量的情形。当事人共销售涉案鲫鱼423千克,销售价格14元/千克,获得销售收入6022元。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2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恩诺沙星是水产养殖中允许使用的抗生素,但对人体健康有危害,如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国家对食品动物中恩诺沙星的残留设定了限量,超出限量标准的食品动物如水产品是不允许销售的。因此,水产品养殖者在购买使用恩诺沙星等水产用抗生素时应注意:一是购买时要有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二是要采购合法的兽药产品,一定要查核是否有兽药批准文号;三是使用时要遵照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确定的用法用量正确使用;四是使用后要严格按照兽药标签标注的休药期执行,休药期未结束的不能出塘销售,要注意水产用兽药的休药期计算与养殖塘口水温密切相关,要充分考虑不同季节的水温差异;五是出塘前进行快检,可以自检也可以到所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便民服务站点免费检测。在此,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希望广大水产养殖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规范使用水产用兽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