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莎 苏馨
一般情形下,职工的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该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费用。
特殊情况如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等,那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1. 职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的,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共享用工
原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共享用工,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3. 借调工作
职工被用人单位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4. 转包分包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