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馨 朱莎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它是职工享受保险待遇的依据。那么在现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有哪些需要知道的呢?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1. 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两大类型: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和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待遇领取地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12个月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被鉴定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导致劳动能力发生障碍,在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 劳动能力鉴定对申请材料有哪些要求?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非因工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被鉴定人个人养老金缴存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始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病理报告、手术记录、出入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
3. 劳动能力鉴定对职工参加现场鉴定有何注意事项?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和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要求大致相同。
(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2)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3)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4. 对行动不便的职工如何采取方便的鉴定方式?
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5. 对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现场鉴定的如何处理?
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2)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根据《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终止鉴定:
(1)被鉴定人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安排鉴定的;(2)被鉴定人拒绝补充提供有关检查和诊断资料的;(3)本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医学检查导致不能真实反映病伤情况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终止本次非因工鉴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6.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或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作出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抽取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复核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 小王发生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两年后,小王再次受工伤,这次鉴定等级为九级。现在小王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这里小王可以领取双份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此,小王再次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九级伤残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王提出辞职,只能按照七级这个级别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重复享受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