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综合
2026年07月28日

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普法问答(内陆捕捞篇)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正式施行。为帮助广大市民群众准确理解法规条款、规范渔业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现将内陆渔业捕捞相关法律法规向市民做专题宣传解答。

1.我市内陆水域是否设置了禁捕区和禁捕期?

答:我市内陆水域仅阜宁县金沙湖按照长江禁捕政策,设立了禁捕区和禁捕期,全面执行禁捕要求;其他内陆水域均为一般水域,未设置禁捕区和禁捕期。

2.在我市内陆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答: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我市内陆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内河渔船安全证书》等船舶和船员证件,使用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和合法渔具在自然水域进行渔业捕捞生产活动。

3.内陆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内陆捕捞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不使用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除外;②渔具、捕捞方法符合有关规定;③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能从事内陆捕捞吗?

答:不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这类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者将被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在我市内陆水域哪些休闲娱乐行为不需要办理捕捞许可证?

答:个人通过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但不得在航道、桥梁、景区、水利工程设施等地,不得使用船(筏、艇)和其他辅助工具,不得妨碍交通航行安全。

6.在我市内陆水域从事垂钓是否可以?

答:除金沙湖外,其他内陆水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活动,但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如一人一竿一线一钩);不得使用含有地西泮(镇静剂)等禁用物质的饵窝料;不得在有关部门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垂钓的地点要确保自身安全和交通航行安全。

7.在内陆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内陆捕捞也严格禁止此类行为。违反规定从事电、毒、炸的,依法对其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以没收船舶。

8.非法捕捞水产品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属于违法行为,将被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加重处罚。

此外,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即使未进行捕捞也属于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相关装置、器具,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收购内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是否违法?

答:违法。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或者“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的,执法机关予以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水产品收购人应当向持证渔船或水产养殖户收购合法捕捞或养殖的水产品。

11.在我市内陆水域是否可以捕捞螺蛳?

答:我市内陆水域为一般水域,持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内河渔船安全证书》等船舶和船员证件,按照核准的作业类型可以进行螺蛳捕捞活动(可以使用机械辅助动力设备),但不得使用泵吸耙刺类工具进行捕捞。

12.市民是否可以向开发水域投放(放生)水生外来种?

答:不可以。《渔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如投放,将依法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温馨提示:渔业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保护渔业资源、规范渔业生产行为,是每个公民和渔业生产者的法定义务。请大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共同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守护水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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