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6年07月01日

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选登)

□邵慧婷

在第39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市中院召开禁毒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助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现选登部分案例如下:

安某素等12人

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依法严厉打击大宗跨国制贩制毒物品罪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安某素等人在柬埔寨A省建立工厂,生产盐酸羟亚胺和邻酮。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安某素等人在柬埔寨B省建立工厂,生产盐酸羟亚胺。2022年7月,该工厂被柬埔寨警方打击,现场查获疑似盐酸羟亚胺物质及大批制毒原料和设备。2023年4月左右,被告人安某素等人在老挝筹建制毒物品工厂。2023年11月,该工厂被老挝警方打击,现场扣押液态疑似制毒物品(均检测出邻酮)、固态疑似制毒物品,另查获大批制毒原料和设备。此外,安某素等人还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洗钱、买卖身份证件等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素等10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安某素等3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安某素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安某素买卖护照,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公安部统一部署,由我国和东南亚国家联合执法破获的一起特大跨国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和邻酮的系列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安某素等人通过拉拢境外人士,先后在柬埔寨、老挝等地筹建制毒实验室和工厂,组织非法生产易制毒物品,数量巨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从严惩处总方针,依法对首犯和积极参加者从严判处主刑和财产刑,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和量刑均衡。同时,还对妄图“洗白”毒资的安某素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表明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陈某付运输毒品案

——依法运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运毒犯罪故意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付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管、严某军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情况下,仍受雇于严某军,驾驶车辆至广东省某市购买依托咪酯等原料。被告人陈某付在第二次运输返回至盐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对查扣的物品抽样送检,所送样品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运输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付在与严某军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人民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陈某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在“人毒俱获”的运输毒品案件中,经常出现“马仔”“车夫”等辩称只是受雇开车、不明知货物性质的情况。对于此类辩解,人民法院依法运用证据规则,通过对在案的陈某付与亲属及他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行车轨迹等客观证据进行分析,结合陈某付所实施的系列不合常理的行为,全面还原陈某付运输毒品的过程,揭露陈某付并非单纯的司机,而是不可或缺的运毒共犯。人民法院依据客观证据结合具体反常行为综合认定运毒分子犯罪故意的做法,既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的态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样本。

倪某峰交通肇事案

——依法严惩新型毒品“毒驾”肇事犯罪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被告人倪某峰吸食毒品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汽车,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重伤。经检验,被告人倪某峰的血样中检出异丙帕酯成分、尿液中检出美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峰吸食毒品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依规实行右侧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倪某峰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毒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隐形杀手”。近年来,新型毒品“毒驾”肇事多发,行为人吸毒后驾车肇事,不仅严重损害个人身心健康,更极易诱发恶性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倪某峰吸食毒品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依法对新型毒品毒驾者判处监禁刑,有力破除了社会公众对“毒驾”的麻痹侥幸心理,同时形成“吸毒必追责、毒驾必重罚”的强大震慑,充分发挥了司法警示引导作用,教育广大群众自觉远离毒品、坚决杜绝“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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