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以来,盐城市文旅部门持续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维护了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规范执业,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盐城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唐某以1100元/人招徕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及其亲友等合计73人,收取团费合计5万余元,自行联系旅行社提供包车服务,与韩国地接从业人员协商接待事项及费用,安排游客在韩旅游期间的住宿、餐饮、购物、游览、交通等服务。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保险从业人员以“客户回馈”“VIP福利”为名组织低价出境游,是当前旅游市场的常见违法模式。查处此类无证经营行为,有助于厘清金融与文旅业务边界,对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提醒消费者警惕熟人低价游、保险客户回馈游等形式的旅游消费陷阱。
2.组织保险团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案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黄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徕60名游客参加“闽粤双星-潮汕厦门6日游”,将游客交给某旅行社盐城分公司具体组织。该分公司委托厦门某地接社接待游客,未与地接社签订委托合同。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射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黄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某旅行社盐城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对该分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福利旅游、回馈客户等名义变相开展无证旅游经营活动。旅行社在业务操作中应规范委托程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避免因层层转包、私下委托导致服务断档和责任不清。
3.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张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阜宁县某托管服务中心、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学员赴淮安开展春假研学活动,共收取研学团费48200元。张某未经许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等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阜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许可擅自组织校外研学活动,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研学旅行应由取得资质的旅行社依法组织,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规避资质要求擅自开展招徕、组织、接待活动。
4.某食品销售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某食品销售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食品销售和酒店管理积累的顾客资源,从事招徕、咨询的旅游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湖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以会员福利为名、行无资质揽客之实,是规避旅游市场准入监管的隐蔽违法模式。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助于维护旅游许可制度的严肃性,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以变通方式从事无证旅游经营。
5.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响水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旅游者时,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响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签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权益的基础。旅行社应当严格落实“先合同、后行程”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避免因合同缺失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