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6年06月03日

调解建议函解了企业“烦心事”

□李丹 戴蒙蒙 唐睿思

“这下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不仅保住了企业信誉,资金周转也缓过劲来了!”4月13日,在亭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室,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紧紧握住法官张璐的手,连声道谢。就在几个月前,这家企业还因一笔200余万元的设备租金债务陷入两难境地,若一次性支付巨额欠款,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若拒不履行,则将面临强制执行,企业信誉与生产经营均受到重创。

这起纠纷的圆满化解,得益于市中院今年创新推出的调解建议函机制。该机制通过向当事人制发载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风险提示及调解方案的书面建议,为商事纠纷高效化解提供“法治导航”,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商事案件“不敢调、不会调、无权调”的现实困境。

审批卡壳遇阻

调解陷入僵局

2023年5月,某建筑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向某租赁公司租用塔吊、升降机等建筑设备。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租金结算及设备损坏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建筑公司拖欠费用高达200余万元。经多次协商无果,租赁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亭湖法院。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如果直接判决,建筑公司败诉毫无悬念。”承办法官张璐在全面梳理案情后坦言,这类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难点不在于裁判,而在于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明确表达调解意愿,希望通过分期付款缓解资金压力;租赁公司也表示,只要能按期收回欠款,愿意作出适当让步。双方均有调解诚意,看似水到渠成,调解工作却突然陷入僵局。

原来,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企业任何调解方案均须经过严格的内部合规审批程序,仅凭法官口头沟通意见,无法作为董事会决策依据。“我们需要一份具有法律权威的书面材料,明确调解方案的法律依据、事实基础与风险预判,否则内部审批无法通过。”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席话,让顺利推进的调解戛然而止。

机制创新破冰

建议函引航向

一边是急需回笼资金的租赁公司,一边是希望分期履约的建筑公司,如何打破僵局、让调解重回正轨?

张璐当即想到市中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建立调解建议函机制促进商事案件实质化解的意见》。该机制紧扣商事纠纷特点,明确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法官可制发调解建议函,以书面形式提供权威专业的法律指引。

“调解建议函不是裁判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能为当事人提供客观、中立、权威的法律参考。”张璐介绍,函件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准确援引法律法规,并结合类案裁判标准,提出具体、可行的调解方案建议。

经合议庭评议,张璐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制发调解建议函。函中不仅详细列明欠款金额计算依据,还客观分析分期付款可行性,明确提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就像为企业开出‘法治处方’,把利弊得失全部摆在桌面上,让企业自主权衡、理性选择。”

双向奔赴履约

实现共赢结局

收到调解建议函后,建筑公司立即启动内部审批流程。凭借这份权威、规范的书面法律意见,董事会快速审议通过分期付款方案。“以往审批调解方案总觉得心里没底,现在法官把法律依据、事实道理讲得明明白白,我们决策更有底气、履约更有保障。”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感慨道。

租赁公司在查阅建议函后,也对调解方案予以充分认可。“法官不仅帮我们算了‘法律账’,更算了‘经济账’‘时间账’,让我们清楚看到,分期付款比强制执行更高效、更稳妥。”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强制执行周期长、成本高,还可能面临执行不能风险,调解履约更符合企业实际利益。

在张璐主持下,双方迅速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建筑公司分期支付全部欠款,首期10万元于5月底前支付,剩余款项于2027年2月底前全部结清;同时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与担保措施,为协议履行筑牢保障。

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按期足额支付首期款项,履约诚意与调解成效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调解建议函给我们吃了‘定心丸’,也让我们真切感受到司法护航企业发展的温度与力度。”建筑公司负责人说。

调解建议函机制的成功实践,在全市法院并非个例。据统计,该机制推行以来,全市法院通过调解建议函实现商事纠纷化解率达85%,二审商事案件调撤率同比提升16个百分点,大量涉企矛盾实现实质化解、源头化解。

“调解建议函就像一座桥梁,有效连接法律规定与商业实践,让司法建议更权威、企业决策更放心、纠纷化解更顺畅。”市中院民二庭庭长窦晓春表示,该机制始终坚守合法自愿原则,强化释法说理、深化法企沟通,既切实减轻企业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又全力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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