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6年05月27日

狗未近身,受惊致病需担责吗?

□陈志立 施慧

某日晚上,翟女士在某小区散步时,吴先生饲养的中华田园犬与另一条柯基犬相互追逐冲出,致使翟女士受到严重惊吓。翟女士当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精神障碍,住院治疗4天,后又因焦虑抑郁、继发性失眠多次就诊。经查,吴先生未按规定使用牵引带牵引犬只,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警告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翟女士将吴先生诉至建湖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翟女士受伤与吴先生饲养狗的惊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吴先生辩称“狗没碰到人,不应赔偿”,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包括身体上的直接接触,给他人造成的惊吓同样属于危险之一。吴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未按规定使用牵引带牵引犬只,未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且不能证明翟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据此,因吴先生为其中一条狗的主人,法院酌情认定吴先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赔偿翟女士8982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宠物饲养虽能给生活增添乐趣,但宠物主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文明养宠。饲养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追逐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损害后果,饲养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小区、公园等公共区域,宠物主人更应尽到审慎管理义务,防止宠物惊吓、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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