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专版
2026年04月01日

《盐城市消防条例》实施亮点解读

《盐城市消防条例》是我市规范和促进消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盐城市消防条例》已全文刊登于《盐阜大众报》2026年1月30日2版(https://paper.ycnews.cn/rb/pc/202601/30/node_02.html),现对其实施亮点解读如下。

盐城市消防救援局


1问: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风险防控和源头治理,推动消防工作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由单一部门监管向社会协同治理转变。在这一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为消防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形态和风险结构的深刻变化,上位法在地方层面仍需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细化、补充和具体化实施。制定《盐城市消防条例》,正是将国家和省级消防治理要求转化为适应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的重要举措。

盐城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协同推进的重要阶段,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不断涌现,锂电池生产储存、电化学储能等高风险产业集聚发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空间等场所消防基础薄弱问题依然存在。与此同时,民宿、托育机构、密室逃脱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使用量激增,施工动火、餐饮燃气等领域火灾风险突出,消防安全管理面临诸多新情况、新矛盾和新挑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系统回应。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消防救援局牵头起草《盐城市消防条例(草案)》。2025年8月1日,盐城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盐城市消防条例(草案)》。2025年12月23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盐城市消防条例》。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盐城市消防条例》,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2问:条例内容有哪些方面?

答:《盐城市消防条例》在总体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既承接上位法基本制度,又针对盐城市消防安全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回应,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形成结构完整、逻辑闭合的消防治理制度体系。《盐城市消防条例》共八章,系统涵盖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整体按照“责任落实—能力建设—风险预防—应急处置—监督问责”的逻辑展开,构建起覆盖消防工作全流程的地方制度体系。

二是全面压实政府、部门和社会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盐城市消防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盐城市消防条例》确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制度,同时通过专门条款明确物业服务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具体义务,有效解决实践中责任模糊的问题。

三是以火灾预防为重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盐城市消防条例》将火灾预防作为重点内容,对老旧小区改造、农村消防条件改善等作出系统规定。针对地下商业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福利机构、出租房屋、施工工地、电动自行车、餐饮燃气等火灾高风险领域,《盐城市消防条例》设置了具体、明确的管理要求,强化源头防控和过程管理。

四是规范灭火救援、事故调查和监督管理机制。《盐城市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部门在灭火救援中的统一指挥权,健全跨部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协同措施。在火灾事故调查方面,《盐城市消防条例》明确调查程序、评估机制和整改落实要求,推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在监督管理方面,《盐城市消防条例》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明确重点单位申报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管模式。

3问:条例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立法针对性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盐城市消防条例》紧密结合盐城市产业结构、城乡形态和风险特点,在化工、航空、水域、储能、农村消防等领域作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地方立法“立足实际、解决问题”的功能定位。

一是聚焦重点产业风险。针对盐城化工、航空、电化学储能等产业集聚的特点,《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九条要求加强化工、航空、水域等专业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第二十六条专门对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电化学储能单位和易燃易爆企业,提出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鼓励配置高效灭火器材等要求,体现了对地方主导产业特殊风险的深度关切。

二是回应新兴业态挑战。对于快速发展的民宿、农家乐、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等业态,《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民宿、农家乐在客房设置逃生示意图和器材;要求密室逃脱等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标准管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这些规定使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三是直面城乡消防短板。《盐城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农村消防工作,加强投入;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小型经营场所、民宿农家乐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出,要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更新等工作统筹推进,为解决历史遗留的消防基础设施欠账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路径。

4问:条例在强化预防理念、推动消防治理关口前移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过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技术防控和宣传教育制度,《盐城市消防条例》将消防治理重点前移至火灾预防阶段,推动形成长效、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规划与建设源头防控。《盐城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强调消防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公共消火栓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从城市发展的源头保障消防布局合理、设施完备。

二是全过程风险管理。《盐城市消防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公开结果;第十八条要求大型商业综合体与商户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地下商业场所合同须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规范施工现场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的管理。这些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嵌入到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的全过程。

三是技防物防措施强化。《盐城市消防条例》广泛推广物防技防措施,如第十六条鼓励设置消防车通道智能视频报警系统;第二十条要求服务场所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逃生器材;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特殊家庭安装联网式火灾报警器;第二十五条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智能阻止系统;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采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推动自动消防设施与城市远程监测中心联网。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推动提升火灾早期发现、快速预警和主动干预的能力。

5问:条例在嵌入基层治理、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盐城市消防条例》紧扣基层治理实际,将消防安全工作深度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明确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基层主体核心职责,细化重点领域管理要求,引导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活力,构建起政府主导、基层落实、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消防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一是细化基层政府职责。《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三条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让消防工作落地基层“最后一公里”。

二是压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七条以十一项具体条款清晰划定物业服务人在消防设施维护、防火巡查、预案制定、隐患处置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其作为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解决了日常消防管理责任虚化、推诿的问题,筑牢住宅小区和商业楼宇的消防防控基础。

三是广泛激发社会参与活力。《盐城市消防条例》第四条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建设发展志愿者队伍;第九条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家庭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等消防设施。这些“鼓励性”条款,通过柔性引导,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参与消防治理,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良性互动。

6问:条例在注重科技赋能与制度创新并重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盐城市消防条例》前瞻性引入数字消防、远程监测、智能值守等制度安排,积极应对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消防治理挑战,让消防工作既贴合科技发展趋势,又通过制度创新优化管理模式,增强消防治理的时代适应性和精准性。

一是构建“数字消防”。《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提出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消防纳入数字城市统一建设,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提升火灾防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同时鼓励单位采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推动技术融合应用。鼓励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同时,《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测中心联网,实现了从“人防”到“技防+人防”的升级。

三是创新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模式。《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力量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消防设施联网实时监测、预警,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设备控制功能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这一规定兼顾了消防安全的原则性与管理效率的灵活性,符合技术发展和消防管理优化的实际需求。

7问:条例在实现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有机结合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在明确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的同时,《盐城市消防条例》既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设定形成刚性约束,倒逼相关主体履行消防职责,又通过一系列鼓励性、引导性条款,调动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实现刚性处罚与柔性引导的有机统一,让消防治理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一是强化刚性约束。《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七章在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罚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针对物业服务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火灾高危单位等重点主体,设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处罚条款。如物业服务人未落实消防设施维护、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定期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情形,逾期未改的将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火灾高危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也设定了对应的罚款处罚,以明确的法律责任倒逼主体履职到位。

二是注重柔性引导。通过多元举措调动各方主动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三十条引入火灾保险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相关保险,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火灾风险评估,为被保险人提出隐患整改建议,以市场机制推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第十七条第二款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提升专业管理能力。此外,《盐城市消防条例》中多处鼓励建设微型消防站、为特殊家庭安装消防设施、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等条款,均以正向激励的方式,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参与消防建设,形成“处罚约束+正向引导”的双重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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