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政风
2025年10月13日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某金属制品企业受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7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东台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年度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承租单位东台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伍某在原材料加工车间从事焊接金属构件(圆棒)作业,经现场核查,该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东台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八条进行裁量,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特种作业管理问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若上岗从事焊接作业,将难以对焊接与热切割的作业环境作出准确评估。在焊接准备阶段以及作业过程中,这类人员往往无法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气体泄漏、回火等安全隐患,进而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企业和员工,安全生产要牢记,务必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格遵守特种作业管理有关规定。无证或持假证上岗,可能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企业和员工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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