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6月25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滨海某公司开展年度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铸造车间有四台中频炉均设置冷却水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现场开启0.75吨B号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报警装置,出水温度显示为0℃,数据失真,不能正常运行使用。
查处理由及结果:滨海某公司铸造车间0.75吨B号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报警装置数据失真,不能正常运行使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章第十一条进行裁量,决定给予滨海某公司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问题。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该企业虽然安装安全设备,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可能导致设备故障频发,以及企业固有的安全风险失控,甚至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本案再次提醒企业,要深刻认识到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做好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设备存在的问题,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企业只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