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博翔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99389135N
法定代表人:沈伟华
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步湖路88号1幢101室
就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向你送达的亭住建罚告【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在原告知书的基础上作补充告知,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捌仟柒佰伍拾元(¥144875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有权申请听证,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地址:亭湖区机场路和小新河路交界处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515-89918615)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