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5年04月30日

全市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选登)

□周雷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市中院发布全市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彰显依法严格保护理念,为创新创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选登部分案例如下。

侵害“好丽友”注册商标案

——好某友食品有限公司诉千某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好某友食品有限公司系“好丽友”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千某缘食品有限公司从事伴手礼销售业务。2019年,双方展开合作,由千某缘公司通过喜铺渠道销售好某友公司产品。其间,千某缘公司未经授权,将好某友公司大盒装的产品分装到其自行印制的小包装盒,并对外销售。2022年10月,经好某友公司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千某缘公司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委托广告中介印制的标有“好丽友”商标的包装盒2500余个,认定千某缘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行政处罚。好某友公司遂以千某缘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分装后,包装盒内的产品虽系正品,但销售者的分装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商标权利人的特定包装产品,且抢占了商标权利人包装产品的市场份额,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判决千某缘公司赔偿好某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典型意义: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誉,对原装正品进行分装,不仅造成商标权利人许可售出后的状态发生变化,还可能造成商品品质受损,导致权利人将失去控制其商品质量的权利。该案坚持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理念,准确界定案涉行为性质,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侵害“惊喜娃娃”注册商标案

——MGA娱乐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MGA娱乐公司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玩具制造厂商,在中国注册29691892、22756986号商标,其生产的“L.O.L SURPRISE!”(多以“L.O.L惊喜娃娃!”或“惊喜娃娃”对外宣传)系列玩具畅销全国。2023年6月,MGA娱乐公司发现某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商品标题处以及产品宣传图片上使用了“lol惊喜娃娃”或“惊喜娃娃”字样,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案涉商标专用权侵权。据此,在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销售价格等情节情况下,法院酌定某商贸公司赔偿MGA娱乐公司经济损失计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法院坚持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平等保护理念,在准确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既有效保护外企商标权,又避免本地民生领域中小企业“因案致困”,最终实现案件审理的双赢多赢共赢。

侵害“标书”著作权案

——吉林省某技术公司诉江苏某布业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准格尔某能源公司委托国家能源集团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某煤厂除尘系统外委托运行维护。吉林省某技术公司、江苏某布业公司均提交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后国家能源集团某公司告知吉林省某技术公司,由于其提交的材料与江苏某布业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标准部分一致内容占比高达82.32%,存在串标围标和串通报价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吉林省某技术公司认为江苏某布业公司未经许可,在招标过程中使用其招标文件内容,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省某技术公司对投标文件非标准部分内容进行整体构思、对文字表达进行详略取舍等,能够体现其设计构想,有相应创作内容,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江苏某布业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吉林省某技术公司在先创作完成的投标文件,侵害了该公司对投标文件享有的复制权,遂判令江苏某布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同行从业者抄袭他人标书导致他人无法竞标的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标书是投标人参与竞争的重要书面材料,其组成为标准部分和非标准部分。创作者对非标准部分进行构思创作,是其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标书进行复制,侵犯了他人的复制权。在此提醒各位从业者,树立版权意识,提供原创作品,杜绝抄袭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

网络售卖教学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袁某诉何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袁某长期致力于公务员面试教学与研究,在网络进行直播授课并销售教学音视频。2024年,袁某发现拼多多平台的“某某资料铺”和“某某文化工作室”店铺未经授权,公开低价销售其公务员面试教学视频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进行传播。袁某认为店铺实际经营者何某的行为对其著作权及相关利益构成了严重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合计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系案涉公务员培训课程视频的实际讲授者,其主要按照讲义、授课大纲等进行讲授,另包含部分即兴授课内容,体现了其对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何某的行为侵犯了袁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商业价值、销售数据、侵权情节等因素,判令何某向袁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元。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课逐渐成为知识传播的主流方式,同时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传播便利性也为盗版网课的扩散提供了技术方便。本案的判决既警示市场主体要合法经营,摒弃盗版引流的做法,也引导消费者牢固树立版权意识,为在线教育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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