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娜娜 记者 吉德龙 韩天阳
原告王某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了“新疆和田大枣”。首次花费13.68元购买后,一周后支付1795元大量购买。不久后,王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理由是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5385元……在3月13日亭湖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面对记者提出的有关职业打假人的热点问题,民一庭庭长李东生列举了一个典型案例。
李东生说,一般消费者出于日常需要,购买商品的数量往往有限。而该案中,原告起初购买一件产品,后来又以超出正常消费需求的数量大量购买涉案产品,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王某也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难以认定王某是以日常消费为目的的一般消费者。“‘打假’行为应值得提倡和鼓励,但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并进行维权,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衷。不应认定王某为一般消费者,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将案涉商品退还被告,被告将货款退还原告。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的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让消费行为回归本心。”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本心是什么?亭湖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红梅总结为“五个心”:“老百姓吃得放心,消费者买得舒心,经营者卖得诚心,服务者做得真心。这些好理解,还有一个‘心’,就是维权者要保持一颗‘平常心’。”
据钟红梅介绍,亭湖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依法认定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对于以牟利为目的或借机敲诈勒索的“知假买假”行为,予以制止和打击。其次是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既考虑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惩罚力度,也避免过高的赔偿金额对商家造成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