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严厉打击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堵塞违法运输烟草制品的渠道,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4.《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运输、储存的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的,属于无证运输。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温馨提醒广大市民,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维护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卷烟市场秩序,需要你我共同参与,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烟违法线索。
举报电话:0515-88019110;13770060423。
盐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