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胡顺伟 蒋娜)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处理一起监护权变更案件,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子张某某。2016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其子随张某生活,但二人离婚后,张某某一直随爷爷生活。张某今年6月因病去世,而李某已再婚生子,在外地定居,无抚养能力,仅偶尔回来探视其子。张某某的爷爷目前身体良好,并且有一定经济收入,为更方便照顾张某某的生活、学习,使其更好地成长,其爷爷向法院申请将张某某的监护人由李某变更为自己。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既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多年未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法庭审理时,已年满十周岁的张某某表示,自己跟随爷爷生活多年,愿意继续和爷爷一起生活。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事实并征求张某某意见的基础上,将张某某的监护权变更为其爷爷,实现了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