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40元/人/月。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770元/人/年。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80元/人/月(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统一为130元/人/月。
5、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1600元/人/月,农村1300元/人/月;照料护理全自理70元/人/月,半护理220元/人/月,全护理415元/人/月(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6、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全市社会散居2300元/人/月,机构养育3000元/人/月(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7、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1300元/人/月(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8、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1500元/人/月(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9、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1900元/人/月(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10、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100元/人/月(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惠农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标准为120元/亩。(补贴面积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准)
秸秆还田作业补助
标准为25元/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补助面积以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面积为准)
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长指耳后根至尾根的长度。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在补助畜禽种类范围内的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1200元/头掌握(含人工饲养野猪,疫情以外及以后年度强制扑杀仍按照现行标准800元/头执行)。
耕地轮作休耕补贴
标准为150元/亩。
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羊小反刍等三种强免疫苗补助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各地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当年度疫苗招标采购价格、全市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推荐的免疫次数与剂量、本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研究确定确定单项疫苗补助金额。
粮食油料贷款贴息补助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粮食、油料生产的贷款,给予不高于2%贴息补助。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承担任务的县区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种植户320元/亩。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实行定额补贴。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行定额补贴。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
公益林保费补贴不低于90%,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费补贴不低于80%,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保险保费补贴不低于70%,大豆、花生保险保费补贴不低于60%,农机具参保品种补贴50%。
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2024修订)》(盐政发〔2024〕4号)。
政策内容:
健全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根据项目体系建设情况,逐步增加科技计划项目支出占比。市级建立完善以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全链条为基本框架的项目体系,统筹实施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科技安全等计划。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技咨询专家库系统。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征集制度,重点面向企业创新需求编制申报指南。鼓励县(市、区)根据实际建立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支持在盐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重大创新平台、产业龙头企业等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大力培育青年科学家和青年科技人才,试点对青年优秀博士给予专项支持。
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重点围绕全市“5+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23条重点产业链,开展制约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单个项目资助30-50万元,对重大项目实施滚动支持。实施前沿技术创新专项,支持面向未来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单个项目资助50-100万元。健全“揭榜挂帅”常态化推进机制,探索开展“赛马制”“里程碑”“业主制”等新型项目组织形式,分档择优给予单个项目资助100-500万元。对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开展产业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单位,按要求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含)以上、增幅超过10%(含)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高企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的,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高企认定的,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重大科创平台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获省认定的奖励100万元,市“揭榜挂帅”项目对创新联合体给予优先支持。
大力培育创新标杆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实施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通过省或市评估发布的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
励2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20%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40万元。
支持建设研发机构
对在盐(含域外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家、省实验室(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新建全国、省重点实验室,分阶段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企业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最高奖励50万元。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以投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模式建设的、具备企业独立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内由所在县(市、区)择优分档分期给予支持。新增省列统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
强化创新创业孵化全链条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孵化器、加速器年新增20家以上通过国家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孵化器、加速器10万元;在孵企业获得高企认定的,按每家5万元标准奖励孵化器、加速器。
加强人才创新站点建设
获批组建院士工作站奖励100万元。获批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引进1名博士奖励设站单位10万元,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获批研究生工作站奖励10万元。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奖励20万元。
支持高新区提升创新能力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组织开展省级以上高新区创新能力评价,评价优秀奖励50万元。
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奖励20万元。
持续深化产学研合作
对我市企业引进市内外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副总牵头的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单个项目资助10-30万元。对参与长三角创新合作、南北挂钩服务、军民融合、对口支援等协同创新项目给予支持。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务标准由财政承担。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建设,获批建设给予最高奖励50万元。
鼓励域外科创中心建设
支持各地到创新资源丰富地区通过购买、租赁、合作建设等方式建设域外科创中心(含离岸孵化器),享受《关于全市科创飞地建设和发
展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支持各地建设市内离岸科创中心,入驻企业同时享受市、县(市、区)相关政策。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对概念验证中心按照上年度服务费用的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提出概念验证,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加快科技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应用场景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的1‰最高奖励20万元。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研发型企业、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通过创新券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额度10万元。
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大力招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来盐设立各类创新子基金,根据子基金项目投向予以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50%的配套出资。经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其首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首轮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评估,按其投资的实际损失给予20%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市级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内企业首次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我市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市政府名义承办国家、省、市科技创业大赛和市科技招商推介活动的单位,市财政最高补贴30万元。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对创新创业大赛落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强化科技创新奖励
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设立盐城市科技创新发展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对在全市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2023年度各项奖励仍按盐政发〔2021〕19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相关政策不得低于市级标准,鼓励根据情况对本政策未提及的市级科创品牌给予奖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实施细则。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所涉资金来源,区由市、区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县(市)由县(市)本级财政承担。
注:上述内容均为简化版政策内容,详细政策内容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本期策划:吴 遥 曹志康
本期组稿:刘 昌 郑丽钦
编辑制作:王连杰 沈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