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民生
2024年07月16日

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纪哉

今年以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大力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1.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案

2024年3月7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督查中,发现某电动车经营部门店外及展厅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5辆,经现场比对,5辆电动自行车的防护板、后靠背与产品合格证所载明的参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从一家经营电动自行车配件的经营户处采购防护板、后靠背等改装配件,后由工作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0.55万元。

当事人加装电动自行车防护板、后靠背改变外形结构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身器材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0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移交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进驻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网店对外销售电动自行车,宣传“新国标电动车72V大功率电瓶车”“解码可跑50码,可解码跑的新国标电动车”等对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内容。经查,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均存在加装电池、解码提速、加装后包围和大鞍座等非法改装的问题。截至案发时,共销售4笔,涉案金额7769元,违法所得1400.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摩托车修理门市部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9日,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爱玛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示图不符,执法人员现场对不符的两种型号电动自行车各抽样1辆,并对抽样样品以外的4辆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了小储物箱、鞍座、车身后面的装饰板、小靠背等改装配件,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至检查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加装鞍座、后靠背改变外形结构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门市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案

2024年4月11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电动车整治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者正在现场售卖1台安装非随车配置的锂电池的台铃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6日从阜宁天能电池总代理购进1箱5只电池用于改装,购进价格为490元/箱(98元/只)。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电动车及电池的供应商许可证、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1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8元。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辆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为铅酸电池,与车辆合格证中标示的锂电池不符,车辆的充电接口也从原本的锂电池充电接口改为铅酸电池充电接口。经查,上述车辆为当事人于2024年年初从厂方购进,购进时车辆配置均与出厂合格证一致,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当事人擅自在店内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进行了改装以便销售。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将涉案车辆恢复至出厂状态,并处罚款22000元。

6.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经营改、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8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销售的3种型号4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实物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整车简图有差异,4辆改装了鞍座和后靠背,其中2辆还加装了电池仓。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并从流动商贩处另购了电池仓、鞍座、后靠背等配件,在经营场所内根据款式自行对上述车辆进行改、加装,对外销售。

当事人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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