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政风
2024年06月24日

看守所遇到的“烦心”事

□沈锋 蔡浩

近日,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干警收到看守所民警老陈反映,一名在押人员李某患病严重,看守所现有医疗条件和人力有限,继续羁押对其后续治疗的影响比较大,出所陪同就医警力不足。老陈想听听驻所检察室的意见,看李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能不能变更强制措施。

驻所检察官调取了李某的案件材料,发现所涉案件目前已经被移送法院提请公诉,由于李某无法提供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法院一直没有同意将其取保候审。通过调查发现,李某的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中“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般性要求。检察官向驻所医生询问李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得知,李某现已70余岁,有长期的肺心病史,极易发生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进而引发肝、肾功能衰竭,看守所现有的医疗条件不足。检察官对李某家庭情况调查得知,李某早年离异,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李某的子女均不愿意作为李某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愿再与李某产生交集。

针对李某的特殊情况,为了便于李某的后续治疗,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驻所检察官建议看守所民警老陈及时向法院通报李某病情变化情况,向检察机关捕诉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关于李某取保候审保证人的问题,可以向政法委申请协调,由李某所在地的村委会作为李某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最终,李某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转变司法理念,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再犯罪可能较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充分保障人权、践行文明司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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