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2024年06月12日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登)

□周和

在第53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市中院联合东台市人民法院、射阳县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选登如下。

刘某琰等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琰与被告人孙某胜、王某明、宋某双、杨某才、隋某才等人分别商议禁渔期间在黄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刘某琰负责全面组织工作,协调渔政、海警“关系”,安排卸货码头和联系销售方,并提供收鲜船、运输车辆等保障工作。被告人孙某胜、王某明、宋某双、杨某才、隋某才分别出资,并召集董某利、王某华、周某亮等二十余名船主,非法捕捞鲳鱼、梅童鱼、梭子蟹、江瑶贝等水产品,捕捞的渔获全部运往福建、广州的海鲜市场,由被告人徐某楠等人高价出售,所得款项全部汇至专门账户。被告人杨某才还利用其担任海防派出所所长的身份,提供辖区码头卸货。被告人刘某琰、孙某胜、王某明、宋某双、杨某才、隋某才等人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630万余元,造成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损失1590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琰等被告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徐某楠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基于刘某琰等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种群繁殖受阻,改变水域原有的生物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影响水生生态系统的稳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徐某楠等被告人收购非法捕捞所得与出售行为形成利益链条,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令刘某琰等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590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人员达54人,有多人跨省参与,涉案金额巨大,组织化程度高,形成了“保-捕-运-销”全利益链条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对参与组织、捕捞、销售、保障等各环节的被告人予以严惩,坚决斩断非法捕捞供销产业链,全力铲除非法捕捞滋生土壤。同时,人民法院结合渔业资源的稀缺性、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海洋生态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判令破坏者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震慑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黄海生态系统安全。

李某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良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在农田上施工建设养殖场,至2022年2月共建设9幢养殖场棚、1幢育雏室、1幢鸡舍。2022年3月至6月期间,某镇自然资源管理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良未按上述行政决定的要求执行。经鉴定,李某良占用的7718平方米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为7443平方米。其中,6138平方米土地被硬化破坏,1311平方米土地被搭建建筑物,土壤遭严重毁坏,已无法再种植。案发后,涉案养殖场被拆除,被占用农田已复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且案发后主动拆除养殖场并对农田进行复垦,遂判处李某良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推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中坚力量,但随之而来出现了部分经营者忽视生态环境保护,消耗资源、牺牲环境获取利益,甚至逾越耕地保护法律红线。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和财产刑,彰显了对破坏基本农田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的决心。同时,法院积极敦促被告人对非法改变用途的耕地复耕复垦,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合法合规开展生产,实现耕地保护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共赢。

某水厂诉某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水厂为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建设二次供水蓄水池,在施工建设前进行了立项批复、环评审批,取得了《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某建设环保服务中心、某自然资源所亦出具《证明》证实,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办理中,但该水厂最终未能获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测绘,该水厂非法占地面积为847平方米。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水厂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847平方米土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25410元。某水厂遂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847平方米土地进行蓄水池建设,应予行政处罚。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前已经立项批复、环评审批并提交用地申请,行政机关也出具说明原则同意建设,即使最终因未能获得用地审批而违法,该水厂的建设行为也应当从轻处罚,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最高标准罚款不符合比例原则,遂判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非法占用的847平方米土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5410元”变更为“对非法占用的847平方米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94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而非目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兼顾个案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遵循比例原则对处罚标准及数额进行调整,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得到有效彰显。

赵某某等人诉李某某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某等7人系某镇大市场5号楼3单元住户。2019年12月起,李某某租赁该大市场5号楼一楼业主汪某某的两间门市房。2020年4月14日,李某某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鲜肉批发、鲜肉零售等。因李某某的经营时间为凌晨一两点至清晨,赵某某等7人常就夜间经营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并数次报警,还多次向社区反映。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视频显示,监测仪器在二楼检测一楼商户夜间经营发出的噪声在70分贝以上,最高达78分贝以上。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大市场居民楼为商住混合楼,一楼为商业服务用房,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确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李某某在一楼门市夜间经营产生的噪声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干扰和影响了赵某某等人的正常生活、休息和身心健康,且经公安机关和社区多次调解仍未及时整改,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李某某对经营活动采取降噪措施并检测达标,同时赔偿赵某某等7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城市商铺与相邻住户因噪声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但该容忍义务具有一定限度,如噪声污染超过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则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噪声污染,并判决其采取降噪措施直至检测合格,有效保障了相邻关系人的“安宁权”。同时,人民法院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房屋距离、噪声分贝、生产时间及时长频次等因素,推定噪声污染行为已对楼上住户造成非财产性损失,进而酌定经营者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减噪的良好习惯,共同营造美好和谐的生活环境。

谎话连篇拒执行 司法拘留促履行 开展代表委员听庭评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