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2024年05月22日

全市法院护残助残典型案例(选登)

□樊少平

在第34次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市中院、市残联联合召开维护残疾人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提升残疾人诉讼服务水平、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发布护残助残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选登如下。

有爱助残一站式

诉讼服务“都”无碍

基本案情:刘某(男)和孙某(女)系聋哑人,双方经人介绍以婚恋为目的通过微信沟通交往。异地交往期间,孙某向刘某陆续借款合计11100元。因多次催要未果,刘某遂诉至盐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息。

收案当日,盐都法院发现刘某系聋哑人,迅速启动绿色通道,开展一对一服务,通过简单手语及手机编辑文字交流后,第一时间联系特教学校的手语老师到场协助。充分征询刘某调解意向后,速裁团队法官提前介入接力,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即时连线远在异地的孙某,最终孙某同意一次性偿清所有欠款。案涉纠纷用时不到1小时就顺利化解,所有欠款均已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伴随时代快速发展的大背景,如何让聋哑人等特殊群体在寻求司法救济过程中克服自身桎梏,享受无障碍的诉讼服务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新课题。盐都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充分发挥“都诉服·都满意”品牌优势,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窗口,实现立案、调解、速裁“一次通办”,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利益。通过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等与时俱进的服务设施,导诉员、手语老师、值班律师等专业贴心的辅助团队,立案、速裁法官及线上调解平台等细致为民的诉讼服务,全力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切实做到让维权无碍、让群众满意。

科技赋能有温度

快速调解圆亲情

基本案情:李某双目失明,其老伴瘫痪在床,夫妻生活极其困难,急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李某夫妇养育一子三女,除儿子陈某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外,其余三女均消极应对。2024年4月,李某在陈某陪同下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亭湖区人民法院引导专员发现李某系盲人后,立即开启“绿色通道”,由诉服专员开展“一对一”全程帮办服务。考虑到三个女儿均远在外地,专职家事调解员通过“江苏微解纷”线上调解平台为双方架起沟通桥梁,从情、理、法三个层面出发,多方疏解、劝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残疾人父母在获得基本的赡养保障外,更需要社会和子女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亭湖法院聚焦李某老夫妻二人年老残疾现状,以增值式服务理念,迅速启动“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肩并肩”全程陪伴式帮办服务。借助“江苏微解纷”在线调解渠道,以情释理、融情于法,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从接待到化解全程用时不足4小时,充分体现司法服务的速度、力度和温度,以“人文司法+科技赋能”保障残疾夫妇养老权益。

智残女儿谁来养

权益保护是关键

基本案情:王某(男)与韩某(女)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王某甲(已成年)、一子王某乙(未成年)。王某甲虽已成年,但为精神三级残疾人,无法独立生活。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王某甲随王某在厂区生活,王某乙随韩某生活。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韩某离婚。

盐城经开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与韩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准予二人离婚。王某甲为精神三级残疾人,无法自主维持正常生活,厂区人员结构复杂,不宜继续由王某抚养;王某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示愿意随韩某生活。最终,该院判决王某甲、王某乙均随韩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考虑到韩某无稳定收入,需抚养两个孩子,王某对韩某经济补偿10万元。

典型意义: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各种因素依法作出认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精神残疾子女抚养问题更应引起重视,除保障基本生活外,还涉及治疗、看管及权益保护问题。本案中,王某虽有一定经济能力,但其工作生活环境复杂,王某甲跟随母亲韩某生活,不仅为其病情稳定和康复训练创造更优条件,更能有效隔断潜在的不法侵害风险,充分维护弱势女性的合法人身权益。在此基础上,法院还积极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判决王某对韩某作出适当经济补偿,缓解其经济负担,更好地体现对家事纠纷中弱势主体的保护。

能动履职护权益

司法联动解难题

基本案情:王某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父母均已去世,仅有继妹王某林负责照顾。2013年王某被认定为五保户曾入住某敬老院,但王某林因生计问题需外出务工,遂将王某带至务工地亲自照顾。2023年9月,王某林向法院申请认定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以便办理王某“集中转分散”供养手续。

收案后,为解决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代理人身份冲突的程序障碍,滨海县人民法院主动协调村委会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王某行为能力及指定王某林为监护人。另,积极与敬老院对接,共同协助办理王某“集中转分散”供养手续。考虑到王某长期居住上海,为避免路途奔波,特地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最终,滨海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林为其监护人。

典型意义:司法审判是一项“守心”工作,要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案,能动履职解决好百姓关心事。本案中,滨海法院能动履职凝聚助残合力,积极助力残疾人“有爱无碍”。一是能动履职彰显司法温情。了解案情后主动作为,深入村组了解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帮助办理供养手续,确保残有所助、老有所养。二是司法联动化解多方难题。第一时间与当地基层组织联系协作,形成司法助残有效合力,妥善化解当事人与相关部门因沟通不畅积压的矛盾。三是法理相融保护弱势群体。在依法审理的同时,为解决程序障碍问题,寻找基层组织支持,为近亲属的合理主张探出路径,确保案件程序公正。另外,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依法委托残疾人居住地鉴定机构鉴定,充分体现对当事人的司法关怀。

三级联动送温情

司法救助暖人心

基本案情:2021年,朱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套牌摩托车将行人茆某某撞伤。经鉴定,茆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右侧肢体偏瘫构成五级残疾,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构成九级残疾。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主要责任,茆某某负次要责任。后查明,该套牌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孙某某,实际所有人为朱某某。茆某某因索赔未果,依法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阜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朱某某向茆某某赔偿各项损失941274.46元,孙某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某某、孙某某未按期履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经阜宁法院核查财产情况,发现朱某某、孙某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仅由孙某某儿子代为履行3万元,尚有91万余元无法执行到位。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全面了解茆某某情况后,阜宁法院积极向市中院、省法院逐级汇报案情,三级法院均认为茆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决定启动执行联动救助。

典型意义:加强对残疾人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直接要求,也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厚植党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本案中,茆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构成部分护理依赖,个人生计及后续治疗负担较重。三级法院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及时开展联动救助给予司法关怀,并通过回访跟踪了解其家庭生活现状及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做好司法救助的“后半篇文章”,不断提升残疾人士的司法获得感。

终本清仓不停步 异地执行再发力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