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2024年05月15日

我市两则案例入选全省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王正涛 赵苗 蔡晓莹

近日,省法院发布全省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我市法院两则案例入选。

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

裁判要旨:网吧因接纳未成年人而被行政处罚后,短期内又多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行政机关对该网吧依法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某网吧于2016年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2021年6月,该网吧因在2021年5月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被某县文广局罚款2000元。同年11月,某县文广局再次检查发现,该网吧在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27日期间,多次接纳共计5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某县文广局认定该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决定吊销某网吧持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某网吧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建湖法院判决驳回某网吧的诉讼请求后,某网吧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某网吧因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行政处罚后,同年再次接纳5名未成年人进入,可以认定某网吧存在多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某县文广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吊销某网吧持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并无不当。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但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等多元主体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网吧经营场所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容易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后果,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认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短期内多次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处以吊销经营许可的顶格处罚。人民法院通过该案审理裁判,有效警示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守法经营,并为营造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良好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旨: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超出合理数量或者频次,行政机关可就超额部分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收到收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应当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2日,吴某某向某街道办邮寄七份信息公开申请表,每份申请表涉及多个政府信息。该街道办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将七张申请表计算为21件申请;2022年5月20日,吴某某又向该街道办邮寄三份信息公开申请表,每份申请表涉及更多的政府信息。该街道办将三份申请表计算为153件申请,上述所有申请合计174件。该街道办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作出收费通知,告知吴某某需要缴纳的信息处理费用及逾期未缴费后果。吴某某收到收费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该街道办视为其放弃申请。吴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该街道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裁判结果:盐都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本案中,吴某某在一个自然月中分两次向街道办提交十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某街道办按照申请表的表述,对不同的政府信息项目分别计件,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并无扩大计算件数的情形。吴某某在一个自然月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多达174件,该街道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计收信息处理费,符合计费标准。吴某某可以通过该《办法》中关于免费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以实现其知情权。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其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但申请人应依法合理行使该权利。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因此,计收信息处理费是行政机关调节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有效规制不当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方式,对于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具有积极意义。通过本案裁判,人民法院既明确了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合理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态度,也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为申请人如何正确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开展“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 没有下一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