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2024年04月24日

全市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选登)

□周雷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市中院发布全市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传递法治声音,在全社会凝聚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现选登部分案例如下。

假冒“戴森”注册商标犯罪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袁某某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戴森”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带有“戴森”商标的吹风机并对外出售,非法经营额3309085元。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假冒“戴森”注册商标的吹风机,仍购进并对外销售,购货金额898655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等14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戴森”吹风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何某某销售假冒“戴森”商标的商品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判处15名被告人一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例。“戴森”品牌生活电器因其独特的外形设计和功能效果而深受市场消费者欢迎。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可观的经济收益使得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案是关于生产、销售假冒“戴森”吹风机的团伙案件,被告人数众多、犯罪金额巨大,情节十分恶劣。本案的判决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侵害“小龙坎”餐饮品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21日,某餐饮公司(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小龙坎加盟合同》。之后,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加盟合同,但周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小龙坎”标识,反而在其开设的火锅店内继续使用。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龙坎”商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台市某火锅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在其开设的东台市某火锅店继续使用“小龙坎”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东台市某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东台市某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因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人注册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典型案件。特许经营合同不能当然成为被特许人在任意时间和范围使用特许人注册商标的“绿色通道”,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站曾用域名未及时注销被诉侵权案

基本案情: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我的同桌是学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查询,东台某文化馆登记备案的“dtswhg.cn”域名未获授权擅自播放《我的同学是学霸》,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台某文化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情况可知,“dtswhg.cn”域名到期后未续费,已被其他用户于2022年7月25日注册使用,到期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并且案涉网站的服务内容与东台某文化馆经营范围相差甚远,案涉网站由东台某文化馆经营的可能性较小。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因网站曾用域名未及时注销,后由他人使用而被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典型案例。东台某文化馆未及时注销其不再续费使用的“dtswhg.cn”域名,导致该域名被他人注册并用于播放未经授权的影片,自身卷入诉讼,付出较大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成本。因此,作为域名登记本案的主体,应当及时将不再使用的域名进行注销,防止出现域名被他人作为非法活动使用的媒介。

“三鞭酒”商品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烟台某公司、烟台某制药公司长期生产销售三鞭酒系列产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欢迎。烟台某公司、烟台某制药公司认为河南某酒业公司和响水某商店的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上使用了“三鞭酒”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指的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本身并不先天性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功能,如果要与商品来源建立特定联系,需要经营者对该商品名称进行一定程度的使用、宣传和推广。本案中,烟台某公司、烟台某制药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三鞭酒”文字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与其建立稳定联系。据此判决驳回烟台某公司、烟台某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烟台某公司、烟台某制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名称认定的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对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进行大量的宣传推广,使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消费者已将该商品与生产商产生稳定对应联系的,应当对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反之,则不予保护。本案判决有助于避免企业滥用权利,阻碍市场竞争者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对于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攀附“芦荟胶”商品包装、装潢影响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株式会社为“NATURE REPUBLIC自然乐园”品牌芦荟胶系列商品设计了美术作品并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经宣传推广,芦荟胶系列商品获得了一系列荣誉,该商品特有的商品包装具有极高的影响力。经调查发现,射阳某商务公司、义乌某工具厂销售的,由汕头某贸易公司、汕头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芦荟胶产品使用了与“NATURE REPUBLIC自然乐园”芦荟胶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97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92%”芦荟胶通过持续宣传和销售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产品包装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汕头某贸易公司、汕头某化妆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芦荟胶商品上使用了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商品相近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射阳某商务公司、义乌某工具厂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足以使消费者对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北京某贸易公司产品产生混淆,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北京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3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商品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均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标示性作用。在“芦荟胶”产品市场上,同类产品上使用了相似的包装装潢,会令消费者自然地将两种商品联系在一起,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告不正当地抢占市场份额,侵害了原告经过独特设计并长期市场宣传的包装装潢。在此也提醒广大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对产品进行包装装潢时要注意查阅公示信息,对已经具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予以合理避让,同时严把进货关,避免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推动知产法庭跑出加速度 没有下一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