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2024年04月17日

被执行人留言侮辱申请人

盐城经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

本报讯 (王昕 杨斌)申请执行人吉某某与被执行人季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盐城经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吉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合计5944.21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仅履行1100元,尚有4844.21元未履行。吉某某父亲催要多次无果后,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多次释法明理,季某某承诺剩余案款尽快履行完毕。然而,当吉某某父亲的账户上收到季某某打来的案款时,一句带有咒骂的附言让吉某某愤怒不已。吉某某当即联系了承办法官。

季某某侮辱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近日,盐城经开区法院将季某某拘传至法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具结悔过书,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谈话过程中,季某某态度诚恳地承认错误,当即将剩余的案款全部结清,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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