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娜拉
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打击水污染犯罪、保护水资源安全、参与水环境治理、助力水生态修复,为守护好盐城的碧水蓝天,建设幸福河湖、美丽河湖、安全河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第32个“世界水日”,市中院发布河湖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现刊登如下。
违法排污 必受严惩
——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串通河系射阳河支流,因连接串场河和通洋港而得名。2021年7月,被告人薛某某等人在无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阜宁县吴滩镇电镀加工点,将含锌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自挖小坑,后通过电潜水泵排入串通河内。经检测,废水含锌量为11.2mg/L,超过国家标准6.467倍。经阜宁县生态环境局认定,薛某某等人自挖小沟属于渗坑。经江苏某环保科技公司评估,被告人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5278.67元。
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薛某某等人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决薛某某等人对因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35278.6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生效后,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所有判项均被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小电镀加工违法排放废水引发水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罔顾水环境安全,为了一己私利,进行小电镀加工,并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道中,造成水体污染和水生态系统严重破坏。本案中,东台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相应数额罚金,并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让其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零容忍从严惩处水污染环境犯罪、护航绿水青山的决心和态度,对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警示作用。阜宁法院接到执行申请后,迅速响应、果断执行,体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承诺,表明了打击环境破坏行为的决心。
水源保护 人人有责
——高某某、钱某某等人从事非法养殖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因高某某、钱某某等人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擅自在射阳河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作出内容为限高某某、钱某某等人在十五日内拆除网箱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某、钱某某等人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作出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向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射阳法院裁定由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组织实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高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射阳法院对高某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最终,在法院与渔政监督大队的协调联动下,高某某将养殖的16口网箱全部拆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合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区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高某某、钱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网箱养殖导致案涉饮用水源保护区遭到破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坚定支持行政机关对破坏饮用水源违法行为的执法,有力推动了当地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对于引导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牢“水源保护、人人有责”观念,不断增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
能动执行 保护航道
——滨海县某河堤管理所与某米厂土地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滨海县某河堤管理所与滨海县某米厂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某米厂立即返还租赁土地,并将自有物品全部搬离。案涉土地位于通榆河边滩地上,涉及通榆河干线航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交办项目,系航道边坡违章建筑拆除腾退重点。
裁判结果: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米厂搬离自有物品并返还土地。某米厂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米厂未经通榆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将涉案通榆河滩地用于建设米厂,其行为影响通榆河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且妨碍通榆河河道行洪。
因某米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河堤管理所向滨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米厂的负责人对抗情绪明显。对此,滨海法院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工作推进方案。最终,经过多次谈话沟通,帮助被执行人算好拒不执行的“违法成本账”,被执行人某米厂自行完成腾退,案涉土地顺利交付河堤管理所。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保护通榆河航道安全,最终实现河湖安全保护、暖心护企的典型案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一方面深刻认识到企业对通榆河航道造成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成本,没有一味强制执行,而是引导其自行配合腾退,有效降低其经济损失。这展现了人民法院既坚定保护河湖安全,又想方设法暖心护企的良好形象,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河道安全 违建必拆
——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河道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泰东河东台市东台镇三灶村段右岸河道管理范围建设吊机基础、安装吊机、建设防尘厂棚及防尘挡墙。东台市水务局遂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设施,恢复河道工程原状,并处罚款82000元。后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东台市水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台市水务局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后运输公司没有自行拆除相关违法违建,东台市水务局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东台法院组织精干力量,成立执行攻坚小组,制定详细执行方案,联合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最终敦促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影响泰东河河道安全的隐患得以从根本上消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河道致使河湖空间完整性遭受破坏,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典型案例。泰东河是我省三级航道,也是里下河地区主要的农业排涝、灌溉和饮用水源河,在行洪排涝、生产生活、生态调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怠于履行保护河道义务,严重破坏了河道安全和空间完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成立专案执行小组,与当地党委政府、水务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敦促当事人主动拆除违法设施,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打击滥伐 防风固土
——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被告人韦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购买的位于大丰区串场河西侧林地内的杨树235棵,林木蓄积合计51.5693立方米。经评估,被砍伐林木所需生态修复费用16800元,造成每年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9650元。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其滥伐林木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费用、评估费合计4945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滥伐林木防止水土流失的典型案例。林木具有保持水土、防风固土、调节局部气候等功能。河边的林木被砍伐,会导致土壤流失并堆积在河道中,加剧洪水危害。串场河是我市航运、灌溉、排洪的综合性河流,作用十分重要。本案中,韦某某擅自砍伐串场河边的林木,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造成串场河边水土流失,对串场河的行洪安全和区域生态气候造成破坏。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让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对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不得滥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