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4年02月28日

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利息

赵伟 陈勇

案情回顾:曹某在唐某家的门市打工。2021年2月14日,唐某因缺少资金向曹某借款6.5万元,并向曹某出具了借条。曹某将现金6.5万元交付给了唐某。后来,唐某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曹某遂诉至法院,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请求法院判令唐某偿还涉案借款本息。

诉前调解: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对借款本金6.5万元予以认可,该院予以认定。但曹某主张案涉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对此唐某不予认可,曹某也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利息的主张,应视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但唐某经曹某催要后仍然未足额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遂判决唐某偿还曹某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6.5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付)。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借款,借款目的多为传统的互帮互助。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着互通有无的作用,能够方便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社会氛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的规定正是回归了民间借贷的本源,也与《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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