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4年02月07日

如此双倍工资,法院为何不支持?

李纪开

案情回顾:2021年7月,李某到甲公司上班。工作期间,甲公司曾多次通知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2022年6月,李某向甲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同年7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院查明,自2019年以来,李某还先后以乙公司等四家公司作为被告,提起类似劳动争议诉讼,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2019年以来曾在多家企业工作,工作时间均不长,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理由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其将“保护性规定”异化为“渔利性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故李某主张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中“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而非让劳动者以此获取超出其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尤其不保护极少数因“熟谙”规定、故意回避或拖延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意图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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