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凌晨,射阳县农业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该县新坍镇农户严某家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周某正在屠宰生猪,现场查获剥皮架、刀、磨刀棒、刨子、铁钩、电麻器、提升机等屠宰工具、生猪胴体以及其他猪副产品。射阳县农业农村局当场对猪肉、猪副产品和屠宰工具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依法对周某立案调查。经查,长荡镇蒋某经他人介绍,于2021年11月15日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1头生猪,送到有生猪屠宰设备设施的严某家,由严某屠宰,约定屠宰费用150元,屠宰后的生猪白肉,以18元/千克的价格预约销售给同村蒋某等2人。严某因身体不好,雇长荡镇小刀手周某与其一起屠宰。根据调查的案情,2021年12月30日,射阳县农业农村局追加严某、蒋某为共同当事人。
根据调查的事实,该局认为,当事人周某从事猪肉销售,在长荡镇兽医站已向其送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材料,明知未经定点不得屠宰生猪的情况下,仍然屠宰生猪;当事人严某,平时帮助儿子销售生猪产品,理应知道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仍利用自家生猪屠宰设施,参与屠宰;当事人蒋某,作为生猪运输户,以销售生猪产品为目的购进生猪并委托他人在未经定点场所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三人共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该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周某、蒋某、严某作出“1.责令当事人严某关闭屠宰场所;2.没收生猪产品111.8千克;3.没收生猪屠宰工具剥皮架1个、大刀1把、小刀3把、磨刀棒1支、刨子1个、铁钩5个、电麻器1个、提升机1台;4.罚款60000元,由当事人周某、严某、蒋某共同承担”的处罚决定。
国家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为此,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目的就是有效进行检疫和检验,严防染疫、病死生猪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近年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大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和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私屠滥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当前临近年根岁末,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醒准备宰杀年猪的农民朋友:一是必须是农村地区;二是屠宰后的猪肉及副产品只能自食,不能销售或者赠送给他人;三是购买的生猪要经过检疫,否则,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采购生猪产品一定要查看经营者是否持有检疫合格证、生猪产品上是否有检疫检验合格章。也提醒广大生猪及其产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是底线也是红线,绝不允许逾越,对于采用分工协作等隐蔽方式实施私屠滥宰,以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农业农村部门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查明事实,严厉打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