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7月14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处事故隐患:
1.砂铸车间4台中频炉的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信号线未连接,精铸车间中频炉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加热系统联锁,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七条第四项的判定情形;2.砂铸车间中频炉下方地坑内有积水,精铸车间中频炉下方地坑和炉前应急坑内有积水,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七条第三项的判定情形;3.液化气瓶存放处的可燃气体报警仪接线不防爆,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4.1第二项的要求。
其中,第一、第二条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属于一般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2023年10月4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中频炉下方地坑内有积水、中频炉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加热系统联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决定给予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液化气瓶存放处的可燃气体报警仪接线不防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决定给予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本案采取“一案双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该公司是液化气瓶使用单位,若液化气发生泄漏,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明火、电火花等点火源会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可燃气体存储间、调气间、使用场所都是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危险区域,此类区域应严格防范点火源,未经穿钢管保护的电线存在产生电火花的可能,不得作为爆炸危险性场所的配电线路。
相较于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监管难度高、整改周期长、后果危害大等特点,往往容易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该企业是典型的中频炉使用企业,生产过程中当钢水发生泄漏时,遇水会使水急剧气化,从而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因此,中频炉使用区域禁止存在非生产性积水,也是执法人员关注的重中之重。冷却水系统是保证中频炉正常运转的安全保障,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冷却水系统发生问题后第一时间报警,方便作业人员及时准确处置问题,是防止因水压不足或断水造成中频炉事故的重要办法。
新修订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和防范化解工作提供了依据、明确了尺度。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责任,切实对照标准要求,认真分析可能存在风险点,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坚决做到不“带病”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紧扣判定标准,深挖细查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隐患,综合运用联合执法、交叉检查、指导帮扶等方式,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对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未采取措施整改的企业和相关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加大通报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