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庆华 刘丛华
冰天雪地、北风呼啸,车外零下18度、车内25度,极端温差使巡航的无人机炸机、坠落,大雪覆盖使四驱越野车深陷雪地……11月28日,受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委托,盐城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的专业队伍在野外勘察,圆满完成对当地4000亩药害红小豆受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的任务。
“我们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市场口碑,进一步夯实了省内领先、享誉全国的行业地位。”市农科院党委书记、院长、兼职司法鉴定所法人的葛汉勤介绍,这种类似场景、案例每年都有很多。
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系省内最早由省司法厅批准登记设立的农业类司法鉴定机构,是全省唯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入册登记的农业科学类鉴定机构。自2002年成立以来,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发扬老一辈农科人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从事农作物、园艺、畜牧、水产、资源利用、检验检测等农业科学技术鉴定、研究二十余年,业务范围覆盖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据统计,该所累计受理各类农业案件1300多起,鉴定意见采信率接近100%。
2021年7月的一天,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某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安排工作人员在稻田内操作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喷洒的药物飘散到位于下风口刘某林的藕塘内。次日,刘某林发现塘内藕叶大面积卷曲、枯萎,便怀疑系合作社喷洒农药导致损害。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根据稻田和藕塘的实际高程差,结合气象资料、书证材料及无人机药雾飘移规律,确定了损害范围,出具了《鉴定报告》。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信此鉴定意见,认定藕塘受损面积为59.56亩,受损程度75%,判决相关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赔偿刘某林经济损失25万元。该案件入选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三年前的一个春天,某县部分乡镇农民购买了某水稻品种,在经销商的指导下,用于直播栽培。水稻前期一切正常,没有看出什么问题,可到了抽穗期,发现该品种结实率偏低,几乎绝产,经济损失严重。30多户农民一纸诉状将经销商及种子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委托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对“涉诉水稻品种不结实的原因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成鉴定组,赴现场开展鉴定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和样品检验,鉴定组出具了鉴定报告,准确估算了经济损失。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依法采信鉴定意见作出判决,30多农户获得了经济赔偿,维护了农民切身利益。
多年来,盐城市农科院司法鉴定所在逆境中前行,在困难中实践,真正把便民、惠民的服务理念落到了实处,不仅树立了司法鉴定良好的社会形象,更是赢得了百姓的赞誉。该所多次受到司法部表彰,先后获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和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来自省、市的表彰和当事方的感谢信、赠送的锦旗更是不计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