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3年11月15日

市中院

出台司法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项措施

□严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盐城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司法保障,持续优化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市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司法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项措施》。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1.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及企业家财产权、人格权保护。正确认定财产权属,切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一切合法财产权益。坚决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严惩盗窃、诈骗、聚众哄抢等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财产安全。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名誉权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及时制止损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人格权益的行为。

2.依法认定涉民营企业纠纷性质及责任。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防将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推动深化企业合规改革,延伸涉企刑事案件审理效果,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帮助企业从源头预防违法犯罪。

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

市场竞争环境

3.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济利益。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审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纠纷,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应得经济利益。充分尊重和保护意思自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和责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理预期和信赖利益。正确处置公司内部治理案件,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等重大经营决策权以及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益,增强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投资积极性。

4.助推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妥善审理涉及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行政案件,认真落实“非禁即入”政策,防止不当干预经济活动、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全力化解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招商引资的优惠供地、减免税费、投资补贴等争议,推动兑现承诺事项,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坚决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服务民营企业品牌建设。

5.护航民营企业创新创造。紧扣全市“5+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23条重点产业链发展需要,加强对相关产业前沿专利技术的司法保护,助力科技自立自强。严厉打击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品牌利益。高标准建设盐城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中心,帮助“盐之有味”特色品牌及其他特色农业产业做大做强。完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适时增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为企业创新提供更为便利的司法服务。

运用法治方式促进

民营企业发展

6.助力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准确把握中小微民营企业结合自身特点设定的融资担保措施,依法认定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加大金融借款纠纷协调化解力度,有效规制不当“抽贷”行为,保障民营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对套取银行贷款向民营企业转贷牟利的,一律认定无效。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严防利用典当、担保等规避利率限制,依法严惩“套路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坑害民营企业的融资乱象,切实减轻企业经营成本。

7.推动优化民营企业监管体系。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管职权。依法审理涉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授权委托监管执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等行政纠纷案件,促进行政机关遵守妥当性、适当性和比例原则合理监管,推动民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要求落实到位。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深化行政违法自纠工作,共同推动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规范的企业行政监管体系。

8.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对企业破产现象的正确认知。完善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便利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巩固企业信用修复行动成效,探索建立失信宽限期制度,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激励企业及企业家主动履行义务、维护诚信形象。

提升民营经济司法

审判保障质效

9.优化涉企诉讼服务。将每年11月定为“民营企业司法服务月”,固化司法服务企业制度机制。按照“无事不扰、有事必到”原则,有针对性地走访涉诉较多民营企业,“一企一策”帮助解决法律难题。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问询司法需求、征求意见建议,推动改进司法作风、做优诉讼服务。对民营企业诉讼坚持“一件案一次立”标准,原则上立案周期不超过24小时。加强与工商联、仲裁委、企业商会等协作,提供低成本、多元化、集约式解纷方式,引导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非诉机制化解纠纷。严格落实“有信必复”,在12368热线增设企业投诉专区,对涉企信访实行院长交督办,完善闭环管理模式,确保企业反映问题落实到位、解决到位、反馈到位。

10.加强涉企案件审判。充分考虑中小微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完善涉企纠纷快速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率。进一步规范审限管理,全面排查梳理违规延长审限、不当扣除审限的行为,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加强诉讼引导和释明,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调查收集、保全证据的申请,及时采取措施;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在充分发挥举证责任功能的基础上,依职权调查收集,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11.加强涉企案件执行。研究制定《涉企财产保全操作规范指引》,确保公正高效规范办理涉企财产保全。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保全方式,一般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完善涉企保全问题快速处置机制,及时解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问题。进一步加大企业应收账款专项执行力度,全力帮助企业兑现胜诉权益。深化涉企执行案件“执转破”机制,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完善小微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探索通过“执转破”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让“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获得经济重生。

12.狠抓服务措施落实。全市两级法院党组要坚持把强化民营经济司法保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推进,综合运用政治督察、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手段,确保各类暖企惠企司法保障措施落地见效。支持各基层法院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完善保障措施,力求务实管用见效。及时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工商联、民营企业家等意见建议,以问题为导向做好后续完善工作。认真总结推广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和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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