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5月10日,阜宁县可视化预警平台常态化巡查发现,盐城某公司一员工在清洗腌渍池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通过平台传送报警信息。阜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核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为进入腌渍池作业的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查处理由及结果:盐城某公司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十三条进行裁量,决定给予盐城某公司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问题。该企业腌渍池清洗作业前虽然按规定进行了作业审批和通风检测,但仍然存在中毒风险,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案再次提醒有关企业和员工,务必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相关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