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2023年11月10日

为加强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答记者问

□见习记者 殷俊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军事法律。颁布33年来,为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面临新使命新要求,日前,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如何进一步宣传贯彻《军事设施保护法》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您好!《军事设施保护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军事设施是国防实力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武装力量履行使命任务的基本依托,是部队能打仗打胜仗的基础支撑。《军事设施保护法》是一部指导和规范军事设施保护的基本法律,重点规范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管理、制度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是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是加强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法律保证。

问:哪些属于《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的范畴?

答: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问: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有哪些?

答: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问:我国公民在军事设施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问:出现哪些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情形,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答:(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问: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且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一)强制带离、控制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的人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管辖权的机关;

(二)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管辖权的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四)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

问:哪些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四)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五)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问:《军事设施保护法》前后共经历两次修正和一次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相较以往有哪些重大调整?

答:立法保护军事设施,是全民国防的一项重要内容。2021年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聚焦备战打仗、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改革需要,对原先的法律条文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将原来的8章53条调整为8章72条,把各地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还借鉴了地方相关法律分级保护的理念,按照军事设施地位作用、危险程度和分布状态,划分为4个等级,不同等级制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审批权限,体现了精准施策的理念。

问:我市在宣传贯彻《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过程中,形成了哪些经验做法?

答:全市国防动员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结合全民国防教育日、“9·18”防空警报试鸣日等重大节点,深入宣传贯彻《军事设施保护法》。一是持续推动《军事设施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通过集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回应各方关心关切,让全社会了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是军地各级机关和各类组织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军事设施保护法》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开展问题排查整治等活动,切实推动法律落到实处,聚力备战打仗。三是切实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治违反军事设施保护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问:今年是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开局起步之年,当前军事设施保护面临哪些新形势新变化?

答:近年来,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形势更加严峻;国家经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的问题日渐增多;党和国家、军队全面深化改革,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正在逐步调整完善。这些问题事关军事斗争准备、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军政军民关系,迫切需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军事设施保护法》,为新时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问:我市将如何进一步宣传贯彻《军事设施保护法》?

答: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是发挥军事设施功能、保证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现实需要,也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全市国防动员系统将紧紧围绕新使命新要求,积极适应新形势新挑战,注重宣传贯彻《军事设施保护法》,着力在解决问题、提升效能上下功夫。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制度,改进组织领导模式,充实成员单位,细化职责分工,健全任务部署、业务培训、督促落实、执法检查、报告通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把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的重要方面,把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军地联动协同和法制、教育、司法、人社、新闻、广电等成员单位的相互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群策群力的良好局面,为创新地方经济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融合发展模式奠定基础。三是加大落实力度。结合法律的宣传贯彻,针对核心要害目标安全、军用无线电设施电磁环境、水域“两区”管理、标志牌设置、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等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和联合执法活动。

问:广大市民可以为贯彻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做些什么?

答:军事设施保护看似遥远,实际上与每一位公民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小到禁止随手拍摄一张部队营区、军用机场的照片,大到一个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都需要军地双方齐心协力,需要每一位公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军事设施活动的线索,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认真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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