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3年11月08日

改变投保车辆用途,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险

郑文龙

案情回顾: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从事营运活动中,将车停靠在酒店门口路段,车上左后乘员开车门时与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李某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与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从事网约车运营。王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17万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为16万元,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为1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为非营运,其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属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故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部分拒绝赔偿的辩称,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李某擅自将危险系数低的家庭自用车辆改变成危险系数高的网约车营运车辆,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王某某承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1万元,由李某向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本案中,李某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但又在保险期间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活动,实质上增加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李某因其网约车营运活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可就超出交强险损失部分拒绝向王某某进行赔偿。

友情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在投保商业保险后,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会变相增加车辆运行风险,如果不能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将自担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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