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开
案情回顾:王某、陶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三女。王某、陶某两位老人的老房子被征收后,分得的两套安置房给了两个儿子,长子和长女还购买了安置房附近紧邻在一起的两间平房,出租给他人经营,每间房15平方米。两位老人在外租房居住多年,因都已90多岁,且患有多种疾病,房主不愿意将房屋继续出租给老人使用。两位老人与长子、长女协商将两间平房腾让给其居住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某、陶某均系90多岁的高龄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不愿意在外租房居住,或到子女家轮流居住,而要求长子、长女各腾让出15平方米的平房让他们安度晚年,四被告应当满足两原告的特殊需要,遂判决长子、长女各腾让出15平方米的平房让两原告居住,其他两名子女对长子、长女予以适当补偿。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本案中,承办法官多次与老人进行沟通,并根据居住房屋的具体情况,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满足老年人的实际居住需求。
本案判决提醒大家,“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敬老孝亲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根本与命脉,积淀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精华,表达的是子女对父母的爱敬情感,是每一个人为人处世必须遵守的基本价值标准。成年子女对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但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同时还要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让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依,安享晚年幸福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