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洪贤
基本案情:商某已年逾九旬,与丈夫共生育七个子女。2016年丈夫去世后,其一直独居生活。其中吴某等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经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商某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四子女各说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射阳县人民法院查明被起诉的四子女确实存在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后,向其发出《责令履行赡养义务教育指导令》,并到当地村委会向四子女现场宣读、送达指导令,教育感化四子女,使其深刻反省自身错误。同时,邀请村组干部共同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四子女主动承担赡养义务,当场主动给付了赡养费用。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百善孝为先”,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新时代乡风文明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法院在查明赡养人怠于履行赡养义务后,及时作出《责令履行赡养义务教育指导令》,通过现场教育指导、实地调解的方式,督促赡养人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使得老人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安享晚年。法院针对履行赡养义务“缺位”子女发出指导令,以令感召、以案说法,旨在修复人伦亲情,敦促责任履行,依法实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公正高效维护,彰显了司法的良善和温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