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3月14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滨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铸造车间使用的0.75吨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铸造车间0.75吨中频炉未配置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十条进行裁量,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机械行业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概率较高的行业之一,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根本在于紧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企业带病作业行为。本案中,企业未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原因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巡查力度不足。
本案对企业实施处罚,督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发挥“关键少数”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