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3年10月18日

借名借款,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翟玉杰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2日,某银行(贷款人)与徐某甲(借款人)、许某(共同借款人)、于某(保证人)、王某(保证人)、徐某乙(保证人)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徐某甲、许某向某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止,用于经营周转,当日,某银行向徐某甲、许某发放了贷款30万元。后来,徐某甲、许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某银行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甲、许某偿还案涉借款本息。徐某甲、许某抗辩称,案涉借款已被案外人陈某实际使用,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且陈某已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不应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贷款虽然是案外人陈某实际使用,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看似不一致,但认定的事实均为徐某甲、许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徐某甲、许某与陈某构成借款的共同责任人,某银行并未得到刑事退赔,其可以要求徐某甲、许某就损失部分继续进行赔偿,故某银行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东台法院遂判决徐某甲、许某承担案涉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徐某甲、许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本案是某银行持借款合同主张徐某甲、许某还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徐某甲、许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徐某乙、于某、王某为借款提供担保,某银行向徐某甲的银行账户发放了借款。虽然徐某甲收到借款后,款项被陈某转走,但是陈某并不是案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生效刑事判决并未认定某银行或徐某甲、许某、徐某乙、于某、王某与陈某共同犯罪,也无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间有共同犯罪嫌疑。因陈某贷款诈骗罪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案涉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徐某甲、许某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某银行在合同成立时知晓陈某是实际借款人,故其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案涉借款的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在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活动中,即使双方关系亲密,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其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否则名义借款人将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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