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朱丽雯)被执行人隐瞒财产,躲避执行,自以为是“完美的操作”,最终却难逃法律制裁。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至2018年,郭某与孙某合伙承建某工程,2018年10月,孙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欠款16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阜宁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郭某支付孙某欠款及违约金共计180万元。
判决生效后,郭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阜宁法院依法向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其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执行干警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调查,郭某为躲避执行,用其父亲名下的银行卡进行日常资金转账,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阜宁法院遂以郭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将案涉款项清偿完毕,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司法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