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3年09月28日

2022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选登)

□严星

9月27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现选登如下。

大丰某银行诉朱某、马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在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中,夫妻一方承诺以个人所有财产为另一方在循环借款期间内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婚姻关系结束后,对于一方在循环期间内的借款,另一方的还款义务不以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

基本事实:某银行与朱某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朱某可以循环借款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马某向某银行作出申明:该授(用)信项下的贷款还款义务,本人愿以本人所有财产(包括个人所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对该申请项下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朱某分七笔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2020年8月,朱某与马某登记离婚。案涉贷款逾期后,某银行遂诉至大丰法院,要求朱某、马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马某到庭抗辩认为,朱某的部分借款发生在双方离婚后,其不知晓该借款情况,不应当承担该部分的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大丰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苏098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朱某、马某共同偿还某银行本息。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某银行与陆某某、徐某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疫情期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虽多次逾期还款,但在诉讼过程中将逾期款项全部还清、保持正常状态的,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此类情形,不当然适用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息费的约定。

基本事实:2015年11月6日,被告陆某某、徐某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20年,合同金额40万元,以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同时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陆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约按月还款,截至2022年8月26日,被告已连续4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追要无着,遂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归还了逾期贷款本息。

裁判结果:建湖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苏0925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陆某某、徐某某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某典当公司与虞某某、陈某某

典当纠纷案

裁判要点:典当行既要求当户提供质押或抵押当物,又要求当户提供保证等其他担保或保障措施,这与典当通常仅以当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不符,结合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借贷特征明显的行为,可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基本事实:2020年10月10日,虞某某(甲方、出典人)与某典当公司(乙方、承典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载明:以虞某某所有的房屋为抵押物,典当金额100万元(以实际典当为准)。同日,虞某某向某典当公司又出具借条:今借到某典当公司38万元整,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经营所用,综合费和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等,陈某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自愿放弃人民法院抗辩权,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同日,双方就抵押物进行登记,某典当公司向虞某某转账38万元,并向虞某某出具当票,载明:当物房屋估计100万元,典当金额38万元,综合费月费率2.0%,月利率0%,综合费用7600元,典当期限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8日等。之后,虞某某分别向某典当公司给付了两次7600元后再未归还任何款项,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一审判决:一、虞某某向某典当公司给付借款369579元、利息(以3695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二、某典当公司对虞某某提供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某典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典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改判:一、维持第一、二项;二、撤销第三、四项;三、陈某某对虞某某提供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某典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曹某诉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点: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基本事实:曹某在唐某家的门市打工。2021年2月14日,唐某因缺少资金向曹某借款6.5万元,并向曹某出具了借条。曹某将现金6.5万元交付给了唐某。之后,唐某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曹某遂诉至射阳法院,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请求法院判令唐某偿还涉案借款本息。

裁判结果:射阳法院认为,唐某对借款本金6.5万元予以认可,该院予以认定。但曹某主张案涉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对此唐某不予认可,曹某也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利息的主张,应视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但唐某经曹某催要后仍然未足额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遂判决唐某偿还曹某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6.5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付)。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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