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
在数字化、智能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使用如“刷脸”给公众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和我们的隐私、财产等重要权利相关联,也因此成为许多违法犯罪分子眼中的“香饽饽”。尤其在使用智能设备、互联网设备的场景中,因为需要在登录、解锁有关设备和账户的过程中使用个人信息,这些场景也成了个人信息泄露或是用于非法用途的重灾区。此外,由于技术手段的发展,也使得侵犯个人信息的后果可能比以往更严重。本文从几起侵犯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入手,介绍侵犯公民信息的主要场景和手段、相关法律制度和后果,以起到提示风险、减少危害的效果。
我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列入保护对象,这也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起点。该法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四编“人格权”下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对于个人信息设立了“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使用条件和“合法、正当、必要”的处理原则。但是现实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甚至发展到严重危及公民财产甚至人身权利的程度。本文经过对相关案例梳理,发现当前侵犯个人信息主要发生在以下场景中:
一是不正当收集个人信息。既包括相关人员直接实施收集行为(手段可以是公开或隐蔽的),也包括通过二手或多手购买、交换、赠送来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况。
相关案例: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2020年,李某开发了一款生成具有颜值检测功能的软件放在论坛上供人免费下载,然而该功能其实是虚假的,当手机用户下载安装该软件并打开使用时,该软件就会自动获取安装者手机相册照片,并自动上传存储至他搭建的服务器后台;李某还用售卖该软件获得的虚拟币购买了含有QQ注册信息、借贷信息、车主信息等内容的“XX库资料”,并转存至网盘。
二是收集到信息后的不当利用。相关人员通过出售、交换、赠送等方式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传播,以及将个人信息用于骚扰电话、广告推销等未经当事人同意的非法用途。
相关案例:在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社会人员杨某在获取小区业主信息后,将该信息出售给某装修公司运营总监秦某,此后该信息又通过出售、免费提供等多种形式继续流向多家装修、广告、建材、贷款的公司或个人,供其开展推销活动。
此外,在新技术的加持下,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方式又进一步丰富,并有被用于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
相关案例1: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虞某某从2021年开始,在未取得被编辑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AI换脸”软件,将从互联网等渠道收集到的他人人脸信息与部分淫秽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替换合成,制作生成虚假的淫秽视频,在社交软件上进行传播并获利。
相关案例2: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赵某、黄某经营一款具有通过发送新闻链接获取他人实时定位信息功能的App,并开放付费使用功能;刘某因感情问题,向贾某发送了该App内的一个新闻链接,贾某点开后,刘某便收到其位置信息,此后尾随贾某到其住处并将其杀害。
可以看出,侵犯个人信息的场景、途径十分广泛,并且潜在的危险也非常大。如果说公众不胜其扰的推销电话还只是给个人生活带来骚扰,那么伪造的视频无疑会给个人的生活安定、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影响,更不用说行踪信息这种人身属性极强、可能直接侵害到人身安危的信息了。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有关主管部门也制定严密的法律规范,构筑保护个人信息的“屏障”。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详细的定义和配套的保护措施。该法从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出发,对民法典设立的“同意”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要求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并且在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个人有权撤回”。从落实主体看,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置了“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义务;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从各自角度,同样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人设置了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从而把日常生活中能够接触到公众个人信息的商家、主管机构等主体都纳入保护个人信息的群体范围中。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商家在提供服务前要求注册账户或扫描二维码、提供或授权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可能有人会问,前面的法律规定内容很好,但是这些商家如果拒绝遵守怎么办?作为保障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作为消费者或服务接受者,我们完全可以问一问,商家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必需的吗?如果答案是“否”,那么我们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在著名的我国“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中,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后,虽然以店堂告示和发送短信的形式,向包括郭某在内的年卡消费者告知若不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正常入园一事,但该告知并未获得郭某的同意,因此其不能使用郭某的人脸识别信息;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应当删除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更是从根源上消除了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可能,确保了个人信息从收集到删除的“全生命周期”都在合法的轨道上严格开展。
最后,刑法作为措施最为严厉的法律,也设置了相关罪名,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规定为犯罪行为,对于“提供”和“获取”这样处于侵犯个人信息链条两头的行为都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并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有效回应了一些能够合法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中出现“内鬼”的问题。前文案例中提到的李某、杨某、秦某、虞某某、赵某、黄某的行为即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提醒,公众要珍惜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要认真阅读使用条款、谨慎同意,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坚决拒绝、及时举报;在使用智能设备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不点陌生链接、不使用来路不明App,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