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3年09月06日

受人之托背诚信,造成损失当赔偿

□张振福 张秀芳

案情回顾:陈某委托叶某购买车辆,叶某未能按陈某指示购买车辆,于同日与销售商签订了两份同样的合同,并用陈某支付到销售商处的首付款用于履行自己名下的合同,购买了车辆。在陈某询问其车辆及营运收入情况,并要求其对账时,叶某多次推脱。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叶某返还车辆及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对陈某诉求未予支持,后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审理中均否定合伙、而认同委托购车的法律关系,案涉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

陈某基于信任,将购车事宜委托叶某具体实施,但叶某将陈某按其指示转账的首付款挪用抵算自己购车款,且向陈某隐瞒该情况,陈某多次要求其对账,叶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因此应当认定,叶某在接受委托后不仅没有及时、客观、全面地向陈某告知车辆购买的真实进展情况,亦在能够交付车辆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诚信地向陈某交付代为购买的车辆。尽管双方系无偿委托关系,但其故意未完成委托事项,主观恶意较大,应当向陈某承担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体现了对他人嘱托的责任与担当,更是对自身信誉的珍重与维护。失去忠实和诚信之人,不仅要面对道德的谴责,更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让失信者付出代价,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当然,委托人亦应依法审慎选择委托对象,合理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做“甩手掌柜”或监督、跟进工作不到位,都可能付出相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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