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决定》已由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8月10日
第9号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决定》已由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