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怀清 程浩)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日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告,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7月28日,三部门又联合召开推进会,紧锣密鼓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上市销售的,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其他食用农产品鼓励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根据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承诺达标合格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追溯系统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码“二合一”电子合格证;二是由生产主体自行填写的纸质承诺达标合格证。电子合格证可以通过省平台或下载手机APP登记注册后自行打印出具,也可以到各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村级服务站点免费打印出具。纸质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到各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村级服务站点免费领取,自行填写出具。生猪(牛、羊、家禽)在定点(集中)屠宰企业屠宰后,获得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可以代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据介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出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的网络平台等市场经营主体,拒不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推进会对《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要求全市各地各条线迅速传达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落细推进举措,加强部门协同,确保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全面推行工作取得实效,全力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