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3年06月07日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登)

□周和

近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现选登如下。

王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王某夫妇和崔某夫妇使用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15次,至少1155公斤,已销售渔获价值至少23900元。被告人王某夫妇使用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1次,至少50公斤;被告人崔某使用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3次,至少140公斤,已销售渔获价值至少1791元。经评估,渔业资源损失赔偿总额为84945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崔某等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拘役,宣告缓刑,并对渔业资源损失赔偿总额84945元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生动写照,是推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执机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司法模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深入基层进行法律宣讲和法治宣传,进一步扩大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尊法守法、学法用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理念。该案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深壹度》栏目收录播放,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

蔡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收购、出售及被告人林某某出售象牙制品和边角料4000多克,价值93万余元;被告人毛某某收购、出售象牙、犀牛角、盔犀鸟制品3000多克,价值17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收购、出售象牙制品2000多克,价值8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收购、出售象牙、抹香鲸、河马、海象制品700多克,价值11万余元;被告人邹某某收购象牙、犀牛角、盔犀鸟制品150多克,价值3万余元。上述非洲象、白犀、抹香鲸、盔犀鸟、河马、海象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海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等六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毛某某、孙某某、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对从事野生动物制品买卖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及时斩断野生动物制品非法交易链条和生存土壤,彰显了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决心。该案对于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拒绝野生动物及制品买卖,自觉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具有积极意义。

某市人民检察院与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徐某华驾驶的货车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徐某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华驾驶的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某市林业中心评估认定,两头麋鹿整体价值损失为6万元。

法院认定,徐某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典型意义:盐城黄海湿地是我国首处滨海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人民法院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判决义务人全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还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发送司法建议,相关部门随后在麋鹿活动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进一步提升湿地保护诉源治理实效,对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机制具有示范意义。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蒋某某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蒋某某承包的196亩土地位于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2019年秋、冬季,该土地上种植的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某采取用燃放鞭炮方式驱赶野鸟未果,导致其种植的水稻基本绝收。经对野鸭损害田块进行测产,蒋某某的损失为36万余元。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相关农业保险标准,决定给予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万余元。蒋某某认为该补偿数额偏低,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定,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相关农业保险标准,按照每亩550元的标准补偿10万余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某的合理损失36万余元,遂酌情判决由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70%的比例补偿25万余元。

典型意义: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涉案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种植的水稻成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禽的“食堂”。对承包人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支持承包人的相应诉求,较好地平衡了湿地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湿地缓冲区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该案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某机械有限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机械有限公司空压机生产项目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2年开始投产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污水。该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某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械有限公司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罚款36万元。某机械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定,某机械有限公司空压机生产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生产中产生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某生态环境局依照裁量基准规定确定罚款金额为3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作为我国独创的一项重要环境制度,旨在从源头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的基本要求,坚决支持环保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罚,警示建设单位认清违法成本和环保形势,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意识,引导污染企业自觉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者和绿色发展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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