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施建峰)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擅自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决定,彰显法律的权威与效力。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等人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射阳法院先后查封、腾空被执行人王某坐落于该县合德镇边港村的房屋,并启动了司法评估、拍卖程序。在此期间,因王某不在案涉房屋居住,房屋空置,唐某出于早日收回借款的目的,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接到唐某私自出租被执行人王某房屋的举报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调查,在核实清楚事实后,对承租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搬离房屋。承租人向法官表示悔过,并写下具结悔过书。唐某行为较为恶劣,经过法院批评教育,他也深刻地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写下具结悔过书。最终,该院根据唐某违法行为和认错态度,对唐某作出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唐某已履行完毕。
该案系一起“非典型”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任何人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置。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也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